(2017)豫0581民初17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市区信用社与侯贵喜、林州市太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市区信用社,侯贵喜,林州市太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侯子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81民初1769号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市区信用社,地址林州市龙山中路1号。负责人石卫平,该社主任。委托代理人张林生、郭泰更,该社职工。被告侯贵喜,男,1962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林州市太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林州市开元区太行路48号。法定代表人:闫青云。委托代理人赵万杰,系河南红旗渠事务所律师。被告侯子龙,男,1985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市区信用社诉被告侯贵喜、林州市太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侯子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市区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军喜代理审判员 冯有拴人民陪审员 田鹏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岳小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