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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6民初17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张淑美、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淑美,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张继承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6民初1784号申请人:张淑美,女,1942年6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周村区。被申请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胜利东街4799号(胜利街与文化路交叉口)潍坊宝鼎花园。被申请人:张继承,男,1983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山东省临朐县。被申请人:刘江,男,1987年8月8日出生,汉族,山东临朐县。公民身份号码:370724198708084334申请人张淑美与被申请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张继承、刘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张淑美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张继承、刘江价值300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王琦(公民身份号码:)以名下坐落于周村区八三厂碳素厂第一生活区3号楼西3单元3层西户(产权证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淑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王琦名下坐落于周村区八三厂碳素厂第一生活区3号楼西3单元3层西户(产权证号:06-00509**)的房产;二、冻结被申请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张继承、刘江在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30000.00元,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320.00元,由申请人张淑美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邹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