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82民初9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王雪与四平市瑞鼎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孙会新、双辽市兴隆镇人民政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雪,四平市瑞鼎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九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382民初982号原告:王雪,男,汉族,1996年7月31日生,现住吉林省双辽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洪玺,吉林爱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淑霞,女,汉族,1974年4月16日生,现住吉林省双辽市。被告:四平市瑞鼎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四平市。法定代表人:徐文昌。原告王雪与被告四平市瑞鼎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6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雪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洪玺、唐淑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四平市瑞鼎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雪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四平市瑞鼎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58523.12元,其中医疗费56433.42元、误工费20040元、出院伙食补助费2000元、护理费11167.2元、交通费1500元、残疾赔偿金48019.12元、二次手术费13000元、鉴定费2000元、复印费50元、其他费用1103元、摩托车损失费3210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7月26日晚8点30左右王雪驾驶摩托车从兴隆镇回家途中,行驶至长岭高速公路桥东一百米处时,撞上四平市瑞鼎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堆放的土堆,致王雪身体多处受伤。王雪受伤后被送至双辽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20天。经吉林恒祥司法鉴定所鉴定为10级伤残。四平市瑞鼎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未作答辩。王雪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双辽市公安局兴隆派出所询问笔录,双辽市新隆镇人民政府证实材料,双辽市中心医院住院病案及出院诊断书,医疗费收据,复印费票据,交通费票据,气垫床、病床发票,司法鉴定费发票,雇佣合同,事发现场照片,吉林恒祥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7月25日下午,四平市瑞鼎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在双辽市兴隆镇粮库西面水泥路(175乡道)道北侧施工埋光缆线,当时用钩机在水泥路北侧挖沟(沟长100余米),将挖沟土堆放在该水泥路的中线北侧,当时没有放置警示标志。2016年7月26日晚8时30分,王雪从兴隆镇驾驶摩托车行至土堆路段时撞上土堆,致王雪受伤。王雪伤后到双辽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20天,诊断为:“左股骨粉碎性骨折、右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右下尺桡关节分离、左腕部挫裂伤、左腰L2-L5横突骨折、左桡骨远端骨折、头面部外伤、腰臀部及右前臂挫伤、左骶骨骨折、双下肢挫伤。”花医疗费55611.62元,住院期间一级护理5天,二级护理15天。医嘱建议休养三个月复诊,如病情变化随诊。王雪出院后在双辽市中心医院花检查治疗费801元,花病案复印费50元,在双辽市兴隆镇卫生院花治疗费300元。在双辽市博康医药连锁公司购买轮椅花300元,在双辽市康维医疗器械批发部购买防褥疮气垫床、病床花803.4元。王雪治疗费期间共花交通费1200元,共花医疗费56712.62元。另查明:王雪在经济技术开发区李记大京味烧烤店工作,合同工作期限自2015年3月7日至2017年3月7日,每月工资5000元。王雪之伤经吉林恒祥司法鉴定所于2017年2月20日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王雪,因机动车肇事致伤,其伤残等级为十级。二次手术费用为1.3万元。误工损失日为120日,护理期限为90日。”王雪花司法鉴定费2000元。王雪已于2017年7月5日撤回对孙会新及双辽市兴隆镇人民政府的起诉。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1.肇事工程的施工者是谁?2.王雪的经济损失有哪些,四平市瑞鼎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应否赔偿,应如何赔偿。结合本案的证据情况,可以认定四平市瑞鼎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在双辽市兴隆镇粮库西面水泥路(175乡道)道北因施工安装地下设施而将沟土堆放在水泥路的中线北侧,其没有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致王雪驾车通过该路段时撞上土堆,致王雪受伤。作为施工人的四平市瑞鼎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应负相应责任。王雪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没有取得相应车辆驾驶证,且未佩戴安全头盔的情形下驾车通过该路段时,未尽安全注意义务,致所驾驶车辆撞上土堆,其应负相应责任。故四平市瑞鼎通信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应按此责任划分赔偿王雪合理的经济损失。对于王雪主张摩托车损失费3210元,因其未提供相应证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四平市瑞鼎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赔偿还原告王雪医疗费56712.62元,误工费19999.20元(166.66元X120天),护理费10873.80元(120.82元X90天),住院伙食补助费2000元(100元X20天),交通费1200元,复印费50元,购买防褥疮气垫床、病床费803.40元,轮椅费300元,二次手术费13000元,司法鉴定费2000元,残疾赔偿金22652.34元(11326.17元X20年X10%),计人民币129591.36元的50%,即人民币64795.68元。余额64795.68元(129491.36元X50%)由原告王雪自负。二、驳回原告王雪其他诉讼请求。本判决于生效后立即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70元由被告四平市瑞鼎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772元,由原告王雪负担269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辛国义代理审判员 :姜世凯人民陪审员 :刘占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陈星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