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1民初37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与胡征平、杨建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胡征平,杨建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1民初3742号原告: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县神木镇东兴街中段。负责人:余清才,系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文忠,系该公司职工。被告:胡征平,男,1965年1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杨建军,男,1982年9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胡征平、杨建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准许原告的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900元,免于收取。审判员 吴 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高艳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