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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03民初46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肖秋霞与郭宁徽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秋霞,郭宁徽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03民初4617号原告肖秋霞,女,1963年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被告郭宁徽,男,1962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委托代理人张绍永,山东鲁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坤,山东鲁青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肖秋霞与被告郭宁徽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2017年8月7日,肖秋霞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肖秋霞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肖秋霞负担。审 判 长  周 敏人民陪审员  李青华人民陪审员  李 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张 翔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