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执字第60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王丽瑛诉高松理、周富印、李明侠、李东东、李金胜、龚艳伟、河南迪元科技实业有限公司、郑州安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河南利达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丽瑛,高松理,周富印,李明侠,李东东,李金胜,龚艳伟,河南迪元科技实业有限公司,郑州安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河南利达消防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6003号申请执行人王丽瑛,女,195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高松理,男,1971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周富印,男,1967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李明侠,女,1972年12月23日出生,回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李东东,男,1982年1月6日出生,回族,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被执行人李金胜,男,1969年1月20日出生,回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龚艳伟,男,198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被执行人河南迪元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祥盛街10号4号楼3层附35号。法定代表人龚艳伟,经理。被执行人郑州安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黄河南岸86号。法定代表人龚艳伟,经理。被执行人河南利达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107国道与迎宾路交叉口万客隆家俱数码城2号。法定代表人高松理,经理。王丽瑛诉高松理、周富印、李明侠、李东东、李金胜、龚艳伟、河南迪元科技实业有限公司、郑州安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河南利达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南省郑州市黄河公证处作出的(2015)郑黄证执字第5034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你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王丽瑛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评估、拍卖被执行人郑州安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勤工路7号3层30号的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进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杨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