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129执恢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崔大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沐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沐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大枢,乐山市川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沐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129执恢22号申请执行人:崔大枢,男,汉族。生于1959年12月16日,四川省沐川县人,住四川省沐川县建和乡。被执行人:乐山市川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乐山市市中区大桥西街88号,注册号:511100000098648。法定代理人:万云富,系该公司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崔大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沐川县人民法院(2016)川1129民初25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赔偿款90000元,本院于2017年5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赔偿款22458元,申请执行人已于2017年5月31日领取该款项。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8日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沐川县人民法院(2016)川1129民初25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一方当事人如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过程中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时,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申请恢复执行原法律文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限的规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曾玉虹审判员 邓毅强审判员 张宁恒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李 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