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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4执终8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王连合、首诚(天津)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连合,首诚(天津)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天津市瀚祥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4执终857号申请执行人王连合。被执行人首诚(天津)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天津市瀚祥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申请人王连合与被执行人首诚(天津)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和天津市瀚祥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6)津0114民初1106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首诚(天津)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和天津市瀚祥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给付王连合99853元。本院受理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但其仍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天津市瀚祥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正在破产清算,已申报债权,现不能提供其他执行线索,申请人王连合申请本案延期执行。以上事实,有调查材料、笔录等证据佐证。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天津市瀚祥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正在破产清算,已申报债权,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津0114执857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新的执行线索可随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文歧审 判 员  王建忠助理审判员  程学江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赵宝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