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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5民初1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闫某与刘某、李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某,刘某,李某,张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5民初1128号原告:闫某,男,1994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被告:刘某,男,199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李某,男,1993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张某,男,1990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闫某诉被告刘某、李某、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原告闫某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闫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闫某负担。审 判 长  张晓明审 判 员  张 锴人民陪审员  冯士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张有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