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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83民初20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德惠市吉田米业有限公司与刘昌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惠市吉田米业有限公司,刘昌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83民初2079号原告:德惠市���田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德惠市菜园子镇大沙坨子村4社。法定代表人:焦万良,经理。被告:刘昌建,男,汉族,住长春市。原告德惠市吉田米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昌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德惠市吉田米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欠款6万元及利息(利息按国家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事实及理由:原、被告系买卖合作关系,2016年1月23日,被告刘昌建从原告处购买油糠3车,总货款为64489元,当时未付款,2016年10月24日,被告偿还欠款4488元,余款被告出具6万元欠条一枚,承诺2016年11月30日前还清欠款,但是一直未能给付。经查,被告刘昌建并不在原告提供的地址居住,原告又不能提供其准确地址,无法查找。本院认为,由于原告在提起民事诉讼期间,被告刘昌建没有确定的地址,无法查找,原告应查明被告准确地址后,再提起诉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德惠市吉田米业有限公司的告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全部返还原告,邮寄费112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孙永德代理审判员  崔英健人民陪审员  车成武二〇一七年���月九日书 记 员  薛晓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