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4执保21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罗成、余林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成,余林锋,郑丹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4执保216号之一申请人:罗成,男,1980年12月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荆州市人,个体经营者,现住住武汉市硚口区。委托代理人成和彬、胡蕊,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余林锋,男,1981年7月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潜江市,现住武汉市硚口区。被申请人:郑丹丹,女,1983年4月1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潜江市,现住武汉市硚口区。原告罗成与被告余林锋、被告郑丹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罗成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余林锋、被申请人郑丹丹所有的存款人民币1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罗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余林锋、被申请人郑丹丹所有的存款人民币1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成晓锋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杨福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