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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303民初8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高某某诉王某某、赵某某民间借贷民事判决书

法院

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赵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1303民初835号原告:高某某,女,汉族,农民,住朝阳市龙城区。被告:赵某某,女,汉族,农民,住朝阳市龙城区。原告高某某与被告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某某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偿还欠款人民币12,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被告急需用钱,向原告借款15,000元,经原告催要被告给付3,000元,尚欠12,000元,原告再次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给付,故诉至法院。被告赵某某未到庭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赵某某丈夫王某某(2017年*月**日于诉讼中因病去世)生前向原告借款15,000元,2017年6月5日,原告去被告家要款,被告赵某某及其丈夫王某某为原告出具欠条“王某某欠高某某壹万伍仟正于2016年6月6日晚8点还伍仟元正剩余壹万元十日内还清”,因笔误错将2017年写成2016年,2017年6月6日晚被告还款3,000元,尚欠12,000元,为催要此款,原告诉至法院。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清楚,被告拖欠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应承担本案的全部责任。综上所述,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欠款12,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高某某欠款12,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赵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吕玉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吕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