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7执9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郝公厘、杨松柏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公厘,杨松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7执923号申请执行人:郝公厘,男,1958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定陶区。被执行人:杨松柏,男,1970年8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菏泽市定陶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郝公厘与被执行人杨松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郝公厘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杨松柏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2016)鲁1727民初86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胜宇审判员 史永军审判员 康洪安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周亚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