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28民初30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山东金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闯、邵冬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金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闯,邵冬旭,尹继文,李维占,尹新亚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28民初3075号原告:山东金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金乡县青年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MA3C836E8F。法定代表人:聂磊,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毕世猛,男,山东金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工。被告:李闯,男,1987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金乡县。被告:邵冬旭,女,1987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尹继文,男,1955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金乡县。被告:李维占,男,1969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金乡县。被告:尹新亚,男,1972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金乡县。原告山东金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闯、邵冬旭、尹���文、李维占、尹新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山东金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东金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金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997元,减半收取499元,由原告山东金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 雪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周佩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