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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403执3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徐娟与白银宏利伟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娟,白银宏利伟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403执396号申请人:徐娟,女,汉族,住白银市平川区育才街。被执行人:白银宏利伟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址:白银市平川区中区建材城法定代表人:王玉珍,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甘0403民特12号民事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申请人申请撤诉,故该案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甘0403执39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武志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王振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