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421刑初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陈智慧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九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智慧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九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421刑初62号公诉机关江西省九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智慧,男,1961年10月5日出生于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家住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2015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2016年12月22日刑满释放。2017年3月9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九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当月2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九江县看守所。九江县人民检察院以九检刑诉【2017】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智慧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九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佳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智慧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九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8日上午,被告人陈智慧在九江县县城瑞景新城小区破窗进入37栋2单元102室,窃得被害人聂某1价值17555元人民币的金手镯、玫瑰金钻石项链、平板电脑等物品。公诉机关为此出具了被害人聂某1的陈述,证人黄某1的证言,被告人陈智慧的供述,鉴定意见,勘验、搜查、辨认笔录及相关书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智慧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系累犯,要求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定罪量刑。对公诉机关的指控,被告人陈智慧认为,1.金手镯、项链及平板电脑是他在进入瑞景新城小区前从一陌生人手上买下的,不是他偷的,他进入瑞景新城小区是为了找地方上厕所;2.涉案物品的物价鉴定价值过高。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8日9时许,被告人陈智慧乘坐901路公交车来到九江县,在联盛超市站下车后步行来到瑞景新城小区,而后进入瑞景新城37栋2单元102室聂某1住宅的院子,通过使用弹弓将大门左侧的落地窗玻璃击碎进入室内,将卧室床头柜内的金手镯、一条玫瑰金钻石项链、一部ipadmini平板电脑盗走。10时许,被告人陈智慧离开瑞景新城小区返回九江市的住处。经九江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7555元。2017年3月8日19时,九江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民警在九江市慧龙新城小区将被告人陈智慧抓获,并在其家中搜出被盗物品及作案工具弹弓、弹珠。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被害人聂某1的陈述,2017年3月8日上午9点16分,她离开瑞景新城37栋2单元102室的家到菜市场去买菜,10点回到家发现自己家大门左边的落地窗下面的一块玻璃被人砸破了。报警后经清点,发现她房间里床头柜里的首饰都不见了,掉了一个C型的金手镯、一条玫瑰金钻石项链、一台ipadmini平板电脑等物品。她家二楼的一位阿姨说,看到一个戴黑色帽子、眼镜,穿黑色上衣、蓝色牛仔裤的人提着一个黑色手提包从她家出来;2、证人黄某1的证言,2017年3月8日9点多的样子,她从瑞景新城27栋2单元出来,出来的时候看见一个戴黑色帽子、穿长风衣、手提黑色包的人(后经辨认为陈智慧)在小区里逛来逛去,最后进到37栋1单元的院子。她这时就到38栋1楼那里弄菜,不到四、五分钟的样子,她就听到砰的一声响。3月7日,那个人也出现过,在37栋楼后面逛,到处瞄;3、九江县公安局勘查号:K3604210000002017030010现场勘验笔录对案发现场的情况作了说明、方位作了标示;4、九江县公安局搜查笔录,该局民警在九江市濂溪区慧龙新城25栋1单元1002室陈智慧的家中搜得一黑色手提包,包内发现一部粉红外壳的平板电脑,在陈智慧的裤子后左口袋发现一黑色长形钱包,钱包内有一条吊坠项链及一只黄金色手镯;5、九江县公安局江某(刑)扣字【2017】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扣押了手提包、项链、手镯、礼帽、外套、鞋子、弹弓、弹珠、ipadmini平板电脑等物品;6、相关视频资料;7、辨认笔录,聂某1辨认出被盗的手镯、项链;8、九江县公安局物证鉴定(江)公(刑)鉴(痕)字【2017】001号手印鉴定书鉴定在九江县沙河街镇瑞景新城37栋2单元102室聂某1住宅碎窗户玻璃上提取的指纹一枚与陈智慧左手拇指印一致;9、领条;10、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2015)浔刑二初字第243号刑事判决书,陈智慧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30日被该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人民币;11、江西省赣江监狱证明,陈智慧在该监狱服刑,于2016年12月22日刑满释放;12、九江县公安局关于被告人陈智慧归案经过的说明,陈智慧于2017年3月8日19时在其家中被抓获;13、被告人陈智慧供述其在案发时间段进入了被盗现场的楼道。上述各证据所证明的内容均有相关的证据加以印证,经庭审调查、质证属实,可以证明本案事实,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智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共计17555元人民币,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准确,予以支持。对于被告人陈智慧的第1项辩解,本院认为,一、被告人陈智慧于9点41分进入瑞景新城小区后,一直在小区内晃悠,后又两次进入小区37栋楼,这与他所说的进小区是为了找地方上厕所不相符,结合被害人聂某1的报案材料、证人黄某2的证言及瑞景新城小区的监控视频等证据,本案的案发时间是在被告人陈智慧进入瑞景新城小区后,而被告人陈智慧辩称自己是在进入瑞景新城小区前便从一陌生人手上买下被盗物品,其辩解与事实不符;二、九江县公安局勘查现场时在现场提起了一枚指纹印,经比对与被告人陈智慧的左手拇指印一致,证实被告人陈智慧在案发时间段在案发现场出现过;三、九江县公安局在被告人陈智慧家中搜查时,发现被盗的财物及疑似作案工具弹弓、弹珠,且该弹珠与案发现场发现的弹珠形状一致。综上,本院确信被告人陈智慧就是本起盗窃案的作案人,被告人陈智慧的辩解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对于被告人陈智慧的第2项辩解,本院认为,九江县价格认证中心接受九江县公安局的委托对涉案物品进行鉴定,其鉴定程序合法,鉴定结论客观、公正,真实地反映了被盗物品的价值,被告人陈智慧的辩解不能成立,不予采纳。被告人陈智慧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罚,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予以从重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智慧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人民币。(刑期限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9日起至2019年2月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高 峰审 判 员  郝宏亮人民审判员  崔庐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朱雅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