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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304民初10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湖南省长株潭试验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周新武、周建平、湘潭市江大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湖南宏宇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省长株潭试验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周新武,周建平,湘潭市江大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湖南宏宇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304民初1057号原告:湖南省长株潭试验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高新区晓塘路9号创新大厦602室。法定代表人:王曙,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戴静,湖南湘晋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周新武,男,1972年6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周建平,男,1975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被告:湘潭市江大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二环北路���锋工业经济区。法定代表人:周新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彪,湘潭市雨湖区弘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湖南宏宇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宝塔街道宝塔路9号商住楼。法定代表人:谢艳屏,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湖南省长株潭试验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新武、周建平、湘潭市江大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湖南宏宇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湖南省长株潭试验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湖南省长株潭试验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龚 关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李妮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