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长执字第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长春建工新吉润建设有限公司与长春净月潭供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春建工新吉润建设有限公司,长春净月潭供热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长执字第231号申请执行人长春建工新吉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徐达泉,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长春净月潭供热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净月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韩岩峰,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长春建工新吉润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春净月潭供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1日因最高院启动再审程序中止执行程序,最高院于2016年12月30日做出(2015)民抗字第3号民事裁定书撤销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吉民一终字第98号民事判决及本院(2011)长民一初字第70号民事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吉民一终字第98号民事判决书及本院(2011)长民一初字第7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艾晓莹审 判 员 舒海波代理审判员 聂 超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宋 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