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04刑初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林泽龙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04刑初155号公诉机关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泽龙,男,1976年4月15日出生于福建省南安市,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均为福建省南安市。曾因犯强奸罪于1997年10月29日被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0年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30日被取保候审。经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7年7月18日再次办理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7月25日继续予以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洛检诉刑诉〔2017〕1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泽龙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泽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泽龙于2017年6月29日20时至22时许,与林某等人在福建省南安市X镇X村林某家中喝酒。次日5时30分许,被告人林泽龙驾驶闽D×××××轻型普通货车从家中出发,载货从石井上高速公路,在驿坂下高速并开往泉港一工地卸货。后驾车返程,于9时50分许行驶至驿坂高速公路入口时被福建省公安厅交警总队泉州高速公路支队一大队民警查获。经福建华闽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林泽龙的血样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22.30mg/100ml。归案后,被告人林泽龙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公诉机关上述指控属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林泽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林某的证言,受案登记表,现场调查记录及查获照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液鉴定采样图片,福建华闽司法鉴定中心华闽司鉴〔2017〕毒检字第427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高速公路出入口过车监控及信息查询,酒精呼气测试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刑事判决书,公安机关工作说明及被告人林泽龙的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泽龙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林泽龙醉酒驾驶货车载货上高速公路,危险性较大,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林泽龙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对其从轻处罚。鉴于林泽龙系“隔夜醉驾”,且在庭审时认罪态度较好,量刑时予以一并考虑。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林泽龙在拘役一个月至一个月十五日的幅度内处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㈡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条第㈢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林泽龙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在判决生效时予以缴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洪羚燕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林慧婷附注引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㈠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㈡醉酒驾驶机动车的;㈢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㈣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㈠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㈡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㈢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㈣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㈤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㈥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㈦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㈧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