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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4执终22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董绍杰、天津市津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绍杰,天津市津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4执终2248号申请执行人董绍杰。被执行人天津市津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汝柱,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董绍杰与被执行人天津市津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3日作出的(2017)津0114民初60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为(2017)津0114执2248号。在执行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申请执行,申请终结本案执行,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津0114执2248号案的执行。如被执行人天津市津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董绍杰可随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文歧审判员  程学江审判员  王建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李存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