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云2530刑初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杨XX失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XX

案由

失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

全文

云南省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2530刑初87号公诉机关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XX,男,生于1981年5月10日,拉祜族,文盲,农民,云南省金平县人。因涉嫌犯失火罪于2017年5月20日被取保候审。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金检公诉刑诉(2017)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XX犯失火罪,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树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14日10时许,被告人杨XX、其妻普XX1和女儿一家三口到六六山自家橡胶地内干活过程中,因其女儿口渴,正在橡胶地脚抽烟的杨XX便将还未熄灭的烟头随手丢在地上,便拿起水瓶离开橡胶地到110米左右的水沟处取水。约4分钟左右,当其取水返回橡胶地时,发现其坐着抽烟的地方着火了,附近的干草已经烧着并顺着山往上烧到胶苗地。因风势太大,杨XX和妻子控制不了火情,便跑回村子叫人去帮忙扑火。直到下午16时左右才将明火扑灭。火灾导致杨XX、白XX1、普XX2和张XX的橡胶林,六六新寨的集体天然林、刁XX的杉木苗被烧毁。经鉴定,位于金平县者米乡顶青村委会六六新寨后山森林火灾现场,地类为林地,过火有林地面积6.87公顷(103亩)。上述事实,被告人杨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普XX1、李X、白罗丫、毛XX的证言,被害人普XX2、刁XX、张XX的陈述,鉴定意见、辨认笔录及照片、接处警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及前科证明、林权证复印件、财产调查照片、归案情况说明、被告人杨XX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XX在其橡胶地内乱丢烟头引发森森火灾,过火林地总面积为6.87公顷,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被告人杨XX经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且积极与受害人达成赔偿协议,本院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正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XX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戴启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吕 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