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4民初3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周国选与司建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国选,司建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4民初3143号原告:周国选,男,汉族,1981年2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柘城县。被告:司建海,男,汉族,1972年12月30日出生,住河南省柘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国选诉被告司建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周国选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国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7元,由原告周国选负担。审判员 :乔红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李彩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