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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8民初3757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原告成都市三极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宝石机械成都装备制造分公司、宝鸡石油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市三极科技有限公司,宝石机械成都装备制造分公司,宝鸡石油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8民初3757号之四原告:成都市三极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邹永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廖小琴,四川瑞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王庆安,系该公司员工,一般授权。被告:宝石机械成都装备制造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席建秋。被告:宝鸡石油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孟齐。原告成都市三极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宝石机械成都装备制造分公司、宝鸡石油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成都市三极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市三极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市三极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16元,由原告成都市三极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王 演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胡耀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