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925执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刀志琼与沙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刀志琼,沙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925执58号申请人刀志琼,女,1969年5月6日,布朗族,现住双江自治县允景花园,身份证号:XXX。被申请人沙芳,女,1967年2月1日生,佤族,现住双江自治县公租房,身份证号:XXX。申请人刀志琼与被申请人沙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双江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16日作出的(2017)云0925民初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在执行刀志琼与被申请人沙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双方达成如下协议:一、沙芳欠申请人人民币60000元,沙芳用其退休工资偿还,从2017年5月份开始,每月支付1500元,至付清为止;二、款项由沙芳每月底30日前支付给刀志琼;三、若沙芳不按时履行,承担双倍迟延履行金,并由法院强制执行其退休工资支付,双方协议签订后,申请人撤回强制申请。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云0925执58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学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张 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