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02民初19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张凤龙与春花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凤龙,春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02民初1986号原告:张凤龙,男,1970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被告:春花,女,1962年9月13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原告张凤龙与被告春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张凤龙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张凤龙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 岩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韩梓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