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422执3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彩霞与吴富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会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彩霞,吴富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422执396号申请执行人王彩霞,女,汉族。被执行人吴富强,男,汉族。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会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甘0422民初38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彩霞与被执行人吴富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吴富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王彩霞借款本金31万元,并承担按月利率2%支付自2016年7月1日至还款之日利息、案件受理费3789元、执行费4550元。本院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王彩霞与被执行人吴富强经私下协商,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吴富强于2017年8月30日偿还30000元,于2017年12月30日偿还100000元,余款180000元于2018年6月30日全部付清,并承担件受理费3789元、执行费455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王彩霞申请撤回对该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王彩霞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理由正当,合法有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会宁县人民法院(2017)甘0422执396号执行案件的执行。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汪学思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梁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