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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702民初15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李敏诉兰永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702民初1589号原告李敏,男,汉族,住汉中市汉台区。被告兰永辉,男,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受理原告李敏诉被告兰永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理中,本院按照立案时,原告李敏对被告送达地址确认书上提供的被告地址无法找到被告兰永辉,电话无人接听,邮件也无法送达被告兰永辉;且本案无借据等债权凭证,本院无法获取被告兰永辉答辩意见。本院认为,原告李敏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导致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诉状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敏的起诉。诉讼费4300元,在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明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余宝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