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435民初9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方英与曲周县亿隆烟酒茶商行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英,曲周县亿隆烟酒茶商行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35民初972号原告:方英,女,1970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曲周县。被告:曲周县亿隆烟酒茶商行,住所地曲周县城光明街南头路东。负责人:袁秀娟,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方英诉被告曲周县亿隆烟酒茶商行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方英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自愿处分,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7元,减半收取73.5元,由原告方英负担。审判员 苏庆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曲     伟     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