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02民初11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付永彬、钱雷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永彬,钱雷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02民初1149号原告:付永彬,男,1982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泰来县。委托代理人:田艳杰,黑龙江镇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钱雷,男,198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原告付永彬与被告钱雷合同纠纷一案,立案受理后,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付永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偿还欠款60,00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被告钱雷陆续在原告付永彬处赊购货物,总计欠款60,000.00元。2015年11月12日被告钱雷给原告付永彬出具欠条一份,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该笔款项无果,现原告诉至法院。本院认为,原告付永彬不能提供被告钱雷的准确住址,法院也无法查清被告的实际住所地及具体住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付永彬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00元,退还原告付永彬。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曹玉红审判员 刘 昕审判员 陈 冶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李梦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