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5民初79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杭州路捷实业有限公司与王训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路捷实业有限公司,王训集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5民初7927号原告杭州路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环城北路303号503室。法定代表人董颖,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晓晨,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训集,男,1991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路捷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王训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路捷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路捷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路捷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予以免交。审 判 员 戴 珍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代书记员 沈莉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