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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03民初59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徐立与孙庆东、管恒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立,孙庆东,管恒侠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3民初5913号申请人:徐立,男,1969年5月1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被申请人:孙庆东,男,1975年6月1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被申请人:管恒侠,女,197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申请人徐立与被申请人孙庆东、管恒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徐立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孙庆东、管恒侠名下财产。担保人徐新以其房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徐立的保全申请合法,应当准许。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依法采取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徐新名下位于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设备用房-2层B229(产权证号20××25)产权手续;二、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孙庆东、管恒侠价值12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孟佳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张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