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民终39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杨宗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杨宗怀,刘剑环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民终393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博爱六路大鳌溪商业楼第3栋第7层701-710卡,第8层806、808、809、816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6964622887。主要负责人:邓俊杰,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宗怀,男,1956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剑环,男,1968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五华县。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宗怀、刘剑环机动车��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7)粤2071民初34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不缴纳上诉费用,并申请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朝晖审 判 员 王 瑄代理审判员 林天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伍柳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