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030执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黄某媚、西林县某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某媚,西林县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030执110号申请执行人:黄某媚,女,1958年3月9日出生,壮族,下岗职工,住西林县。被执行人:西林县某有限公司,住所地西林县八达镇工业园区。申请执行人黄某媚与被执行人西林县某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作出的(2017)桂1030民初14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2017)桂1030执110号案件中,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7)桂1030执11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在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陆春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