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611民初25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刘玉居与雷春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玉居,雷春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611民初2501号原告:刘玉居,男,1987年4月25日出生,住鹤壁市淇滨区。被告:雷春菊,女,1993年12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浚县,现住鹤壁市淇滨区。原告刘玉居与被告雷春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玉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雷春菊偿还原告刘玉居借款4000元及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被告雷春菊实际履行之日);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雷春菊承担。原告刘玉居在庭审过程中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依法判令被告雷春菊偿还原告刘玉居借款4000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12月,被告雷春菊因无钱交房租向原告刘玉居借款4000元,被告雷春菊承诺发工资还钱,后经原告刘玉居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雷春菊辩称,我没有借原告刘玉居的钱,这4000元是原告刘玉居通过媒人给我的订婚礼。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农历腊月27日,原告刘玉居给左连枝4000元,让左连枝将该4000元交给被告雷春菊。左连枝将该4000元给被告雷春菊时,被告雷春菊直接将4000元冲抵了应支付左连枝的房租。后原告刘玉居催要4000元未果,故此成讼。另查明:左连枝系原、被告双方的介绍人,也是被告雷春菊所居住房屋的出租人。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刘玉居通过左连枝交给被告雷春菊4000元,被告雷春菊冲抵了左连枝的房租,原告刘玉居与被告雷春菊之间成立民间借贷关系,故本院对原告刘玉居要求被告雷春菊偿还借款4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被告雷春菊认为该4000元系原告刘玉居给其的订婚礼的答辩意见,被告雷春菊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且原告刘玉居不予认可,故对被告雷春菊该答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被告雷春菊应偿还原告刘玉居借款4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雷春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刘玉居借款4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雷春菊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周勇瑞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王金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