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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982民初1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黄小英与严亚玲、何春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小英,严亚玲,何春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982民初1144号原告:黄小英,女,1981年2月1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安陆市人,住安陆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董陆茜,湖北浩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严亚玲,女,1966年7月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安陆市人,住安陆市。被告:何春华,男,1965年2月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安陆市人,住安陆市。原告黄小英诉被告严亚玲、被告何春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金爱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7年6月30日原告黄小英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本院依法查封了被告何春华位于安陆市府城办事处护国社区2组房屋(等值12万元),原告以叶刚名下的鄂K×××××汽车一辆提供担保。原告黄小英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董陆茜,被告严亚玲、何春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小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偿还借款120000元;2.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3月30日被告严亚玲以做生意需资金为由向原告借现金11万元,同年4月15日又借5万元,严亚玲分别出具借据,目前严亚玲已经还款4万元,仍有12万元未偿还。两被告系夫妻关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故要求两被告共同偿原告12万元。被告严亚玲对原告主张的借款事实没有异议,但认为该借款为严亚玲个人债务,何春华不承担还款责任。被告何春华对原告主张的借款事实不清楚,与自己没有关系,不应承担责任。本院认为,被告严亚玲承认原告黄小英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黄小英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对双方争议的何春华是否承担还款责任问题,被告何春华未提交证据证明该借款系严亚玲个人行为,不应承担还款责任的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原告黄小英与被告严亚玲是借贷关系,被告应依约偿还借款。被告何春华没有证据证明该借款应由被告严亚玲个人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之规定,故对夫妻存续期间的债务共同承担偿还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严亚玲、被告何春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黄小英借款1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被告严亚玲、被告何春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金爱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吴冬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