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02财保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申请人刘章贵申请被申请人内江市中能矿业机械设备厂、陈义明、李桂清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 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章贵,内江市中能矿业机械设备厂,陈义明,李桂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02财保27号申请人:刘章贵,男,1957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内江市市中区人,住内江市市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向超,男,196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内江市市中区人,住内江市市中区。被申请人:内江市中能矿业机械设备厂,法定代表人:陈义明,住内江市市中区。被申请人:陈义明,男,196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内江市市中区人,住内江市市中区。被申请人:李桂清,女,1968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内江市市中区人,住内江市市中区。本院受理申请人刘章贵申请被申请人内江市中能矿业机械设备厂、陈义明、李桂清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刘章贵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内江市中能矿业机械设备厂、陈义明、李桂清价值745,900.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刘章贵提出诉前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决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内江市中能矿业机械设备厂在中国葛洲坝集团财务咨询公司到期债权745,900.00元。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起诉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颜昌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刘立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