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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4民初59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黄某与王某1、王某3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王某1,王某3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4民初5996号原告:黄某,男,1968年7月1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蒙古族,职业不详,现住赤峰市。被告:王某1,女,出生年月、公民身份号码、民族、职业不详,现住赤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2,内蒙古兴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3,女,1982年6月1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不详,汉族,职业不详,现住赤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某,内蒙古吉拓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黄某与被告王某1、王某3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2017年8月9日,原告黄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黄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9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审判员  朱国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王琳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