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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6执5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欧明珠与黄家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欧明珠,黄家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36执585号申请执行人:欧明珠,女,汉族,1971年10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奉节县。被执行人:黄家海,男,汉族,1959年8月11日出生,住奉节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欧明珠与被执行人黄家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案款给付协议,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的工资参与分配,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其他执行条件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刚审 判 员  李练祥代理审判员  陶 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刘山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