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11执3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支行与李祥林、曾如意、李海港、罗梨花、刘君成、刘军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支行,李祥林,曾如意,李海港,罗梨花,刘君成,刘军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211执307号申请执行人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支行。负责人刘劲忪,任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李祥林,男,1962年2月3日出生。被执行人曾如意,女,1963年9月3日出生。被执行人李海港,男,1973年3月5日出生。被执行人罗梨花,女,1975年8月3日出生。被执行人刘君成,男,1972年11月11日出生。被执行人刘军拥,女,1976年1月2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支行与被执行人李祥林、曾如意、李海港、罗梨花、刘君成、刘军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湘0211民初6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李祥林、曾如意、李海港、罗梨花、刘君成、刘军拥没有履行生效判决,申请执行人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湘0211民初626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晋 强审判员 陈 永 红审判员 董海涛二○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杨 博 雄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