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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803民初9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1-02

案件名称

谭某1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王武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1,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王武锋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803民初953号原告:谭某1,女,2000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湛江市麻章区,法定代理人:谭某2(原告父亲),住湛江市麻章区。法定代理人:吴某(原告母亲),住湛江市麻章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卿,广东诺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地址:湛江开发区乐山路23号恒兴大厦22层。负责人:黄伟忠,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海涛,男,公司员工。被告:王武锋,男,1980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湛江市麻章区,原告谭某1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王武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以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663元,减半收取计331.5元,由原告谭某1负担。审 判 长  冯伟强审 判 员  黄细曼人民陪审员  梁钟和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方 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