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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06行初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陈中明与灌云县房屋征收局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中明,灌云县房屋征收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0706行初112号原告陈中明,男,1971年1月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灌云县。委托代理人徐丙军、陈爱宁,江苏连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灌云县房屋征收局,住所地江苏省灌云县伊山镇恒驰大厦12楼。法定代表人马东,局长。委托代理人杨军,江苏明亮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中明不服被告灌云县房屋征收局房屋征收补偿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2017年8月8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中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审审 判 长  乔 红审 判 员  李素平代理审判员  于华天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陈彦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