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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81执5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沈桂平与王淑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桂平,王淑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81执559号申请人:沈桂平,女,1964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义马市。被执行人:王淑平,女,1973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义马市鸿庆路市。沈桂平诉王淑平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义马法院作出的(2017)豫1281民初17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王淑平未按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沈桂平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500000元、利息及执行费7400元。本院已立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实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淑平银行存款51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杜 娟人民陪审员  平爱红人民陪审员  李莎莎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李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