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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12执229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云南省玉溪太标术阳能设备有限公司与云南金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云南省玉溪太标术阳能设备有限公司,云南金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12执229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云南省玉溪太标术阳能设备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云南金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云南省玉溪太标术阳能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云南金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17)云0112民初10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到期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云南金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了(2017)云0112民初101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现本案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依照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云0112民初101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平坤全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王 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