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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8民初10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张志华无因管理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吴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无因管理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吴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28民初1031号申请保全人张志华,证件号码132xxx5499,地址吴桥县曹洼乡政府街政府小区137号,联系方式138××××5838。被保全人张国明,1,地址吴桥县桑园镇河北洁辉建材有限公司被保全人张洁,1,地址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张志华申请张国明、张洁的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张志华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张志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张国明、张洁的200000元财产予以保全,期限为两年。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申请人张志华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立才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简振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