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23财保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范学敏与陈国军、杨丹等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竹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范学敏,陈国军,杨丹,杨文龙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23财保94号申请人:范学敏,男,生于1985年7月30日,汉族。被申请人:陈国军,男,生于1984年1月17日,汉族。被申请人:杨丹,女,生于1986年12月14日,汉族。被申请人:杨文龙,男,生于1988年12月10日,汉族。申请人范学敏与被申请人陈国军、杨丹、杨文龙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范学敏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杨丹、杨文龙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或被申请人陈国军所有的车辆在45000元限额内予以保全。申请人范学敏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范学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在45000元限额内冻结被申请人杨丹(湖北农村商业银行账号:62×××36)、杨文龙(湖北农村商业银行账号:81×××15;中国农业银行账号:62×××76)的存款或扣押被申请人陈国军所有的奇瑞牌轿车(车牌号:鄂a×××××)一辆。二、扣押申请人范学敏所有的雪佛兰轿车(车牌号:鄂c×××××)一辆。案件申请费470元,由申请人范学敏预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胡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肖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