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刑更36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蔡昆发偷越国(边)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3622号罪犯蔡昆发,男,1976年11月28日出生于福建省莆田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服刑。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30日作出(2015)涵刑初字第37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蔡昆发犯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追缴被冻结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上的违法所得人民币50676.09元及剩余违法所得款人民币149323.91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8日作出(2015)莆刑终字第52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交付执行(刑期自2014年8月8日起至2022年2月7日止)。执行机关福建省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于2017年7月1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蔡昆发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表扬3次,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蔡昆发判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计20万元。2015年10月缴纳人民币10000元;2015年12月缴纳人民币45681.07元;2016年10月缴纳人民币75200元;2017年4月缴纳人民币50000元(由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开具的代保管民事诉讼处理款收据证明)。本院认为,罪犯蔡昆发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蔡昆发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蔡昆发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蔡昆发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8月8日至2021年9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孝铭审 判 员 柯景英审 判 员 李 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法官助理 张 伟书 记 员 高 鑫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