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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21民初6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郭俊喜与土默特左旗大岱区域服务中心公布村民委员会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俊喜,土默特左旗大岱区域服务中心公布村民委员会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21民初664号原告郭俊喜,农民。被告土默特左旗大岱区域服务中心公布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公布村。法定代表人杨平平,该村民委员会主任。原告郭俊喜诉被告土默特左旗大岱区域服务中心公布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郭俊喜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无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郭俊喜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孟万仲人民陪审员  赵春江人民陪审员  卢建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郑 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