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02破申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浙江温州鹿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西支行与温州嘉宁经贸有限公司破产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浙江温州鹿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西支行,温州嘉宁经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02破申27号申请人:浙江温州鹿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西支行,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黄龙康城商业1、2号楼1单元130号、131号、132号。主要负责人:李春丽,该支行行长。被申请人:温州嘉宁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人民东路新世纪大厦507室。法定代表人:赵素慧。2013年8月23日,申请人浙江温州鹿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西支行以被申请人温州嘉宁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宁经贸)、吴胜相等未履行(2012)温鹿商初字第2700号民事判决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吴胜相持有温州市汇谊贸易有限公司80%的股权及浙江婆婆妈妈网络有限公司90%的股权,但上述股权暂时无法处置。除此之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遂于2013年11月13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申请人浙江温州鹿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西支行同意,本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于2017年5月16日启动破产程序,并已通知嘉宁经贸。嘉宁经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本院查明:嘉宁经贸系有限责任公司,登记的住所地为温州市人民东路新世纪大厦507室,成立于2009年3月20日,注册资本1000万元,投资人分别为邱国宁(投资额250万元,投资比例25%)、赵素慧(投资额750万元,投资比例75%)。本院认为: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债务人嘉宁经贸欠申请人到期债务未清偿,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已具备破产原因。嘉宁经贸的住所地在本院辖区,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予以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受理浙江温州鹿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西支行对温州嘉宁经贸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 判 长 陈 默审 判 员 苏 惺代理审判员 胡 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傅瑞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