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2执15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2-16
案件名称
宋丽霞与河南首邦贸易有限公司、河南兴港正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丽霞,河南首邦贸易有限公司,河南兴港正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李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豫0102执1503号 申请执行人宋丽霞,女,汉族,1972年12月15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 被执行人河南首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高昂。 被执行人河南兴港正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严峰。 被执行人李林,男,汉族,1968年10月7日出生,住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102民初508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07月04日立案执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李林与参与分配执行人曹利君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在河南四和投资有限公司和郑州开阳窑具有限公司持有股权(实缴出资额300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1条第二款、第5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曹利君在郑州开阳窑具有限公司持有30%投资权益(实缴出资额300万元)。冻结期间,不得擅自处分被冻结的股权。 冻结期限为三年,2017年8月9日至2020年8月9日。 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提出续行冻结的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XX 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韩艺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