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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4执7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李玉山与刘聪、王恩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2404执705号李玉山、刘聪、王恩盛:申请执行人李玉山与被执行人刘聪、王恩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作出的(2016)吉2404民初22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265760元,案件受理费3788元,精神抚慰金10000元,申请执行费4093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恩盛于2017年6月21人自动向本院交付执行款200000元,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将上述款项200000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李玉山;被执行人于2017年7月11日自动向本院交付执行款20000元,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将上述款项20000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于2017年7月28日自动向本院交付执行款40000元,本院于2017年8月8日将上述款项40000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于2017年8月7日自动向本院交付执行款23641元(19548元+4093元),本院于2017年8月8日将上述款项23641元(19548元+4093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已履行(2016)吉2404民初223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规定,通知如下:本院(2017)吉2404执705号申请执行人李玉山与被执行人刘聪、王恩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结案。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 来自